被保人: 0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保障全面,重疾,中症,轻症,终末期疾病全面保护,费率比市面上普遍同类型产品便宜
90天
30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0
中症疾病保险金
180000
轻症疾病保险金
105000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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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 | 300000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中症疾病,(三)轻症疾病,(四)疾病终末期阶段,(五)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第一至第五次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间隔期180日安。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153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包含产品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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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至106周岁 | 20年 | 6153 |
险种产品 | 保险期限 | 缴费期限 | 首年缴保费 | 保障项目 | 保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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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险 | 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 | 至106周岁 | 20年 | 6153 | ||
90天 | 300000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180000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105000 |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6153 |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投保对象:0岁 男
侧重险种: 重疾险
推荐理由:保障全面,重疾,中症,轻症,终末期疾病全面保护,费率比市面上普遍同类型产品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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